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六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0一八二八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