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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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曾慧蓮
訴訟代理人  曾廖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介
紹費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50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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