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原   告  林秀蘋
被   告  羅圩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104年2月13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應將坐落
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
市○○街○號七樓之四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建號二四四二號即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市○○街○號七
樓之四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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