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黃培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9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①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②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①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九日②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①二十②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