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周韓英雪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七二二四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六年度補字第二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95年度台抗字第791號、99年度台抗第77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係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由本院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受理在案,並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系爭擔保之原債權已清償而消滅,抵押權已失所附麗,故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難受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異議之訴等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4722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並由本院受理中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224號、106年度補字第2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有據。
(二)關於定供擔保金額部分: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經查,本件相對人執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相對人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受償之金額為150萬元及相關費用,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附於系爭強制執行卷宗可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即時受償金額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事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以相對人之債權額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利息損害約為325,000元【計算式:150萬元×5%×(4+1/3)年=32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准聲請人以32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06年度補字第2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西區│玉川││29-15│建│147│5分之1││└──┴───┴────┴──┴───┴─────┴─┴──────┴───────┴──────┘┌─────────────────────────────────────────────────────────┐│建物部分│├──┬──┬────┬────┬────┬──────────────────────┬───────┬──┬──┤│││││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675│嘉義市西│嘉義市西│鋼筋混凝│80│││││││80│陽台│6.│平│全部││○○○區○○街○區○○段│土造三層│.4│││││││.4││39│方││││││16巷36號│29-15地│樓│0│││││││0│││公││││││3樓1│號││││││││││││尺│││├──┴──┴────┴────┴────┴──┴──┴──┴──┴──┴──┴──┴─┴───┴─┴─┴──┴──┤│含共有部分玉川段1672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