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號○樓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姚啟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