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98年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OMEGA」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9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OMEGA」商標圖樣之手錶1只,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商標法第82條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98年度偵字第911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扣案仿冒「OMEGA」手錶
1只,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