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錦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錦松因99年度訴字第2289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即上訴人主張信託擔保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