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3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236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95年2月28日│4.49%│95年3月30日│├──┼────────────┼───────────┼───────────┼───────────┤│002│1,180,000元│94年12月29日│4.49%│9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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