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裁判案由:更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靖媮 即 黃靖雰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