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靖媮黃靖雰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志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