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孟姬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 艾多美 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無證明文件,應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 陳明 保單34張係何種保單(調解時稱商業保險為友邦人壽、新光人壽、宏泰人壽)?若終止契約,有無解約金?金額多少?
五、陳明三節禮金金額各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如存摺)。
六、債權人 鄭沛緹 及債務人 張鏸文 之債權、債務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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