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債權人 江懷遠 債務人 陳豪翔 即 陳耀輪 債務人 張穎宜 即 張玉娟 債務人 陳宥灯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寶玉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秋慧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耀宗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寶戀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耀梓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寶緞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寶楓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梅枝 即陳銀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宥灯、陳寶玉、陳秋慧、陳耀宗、陳寶戀、陳耀梓、陳寶緞、陳寶楓、陳梅枝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銀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豪翔即陳耀輪、張穎宜即張玉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零玖萬零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宥灯、陳寶玉、陳秋慧、陳耀宗、陳寶戀、陳耀梓、陳寶緞、陳寶楓、陳梅枝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銀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豪翔即陳耀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