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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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8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