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85號
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03號裁定違反憲法
實質正義之要求,應予廢棄交由憲法法庭審理,核屬對之聲
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