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68號原告 蕭文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許龍鳳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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