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7號債權人 劉政潔 債務人 李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7號│├──┬────────────┬───────────┬───────────┬───────────┤│編號│借貸日期│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0年5月26日│300,000元│100年5月27日││├──┼────────────┼───────────┼───────────┼───────────┤│002│100年6月2日│1,000,000元│100年6月3日││├──┼────────────┼───────────┼───────────┼───────────┤│003│100年6月9日│1,200,000元│100年6月10日││├──┼────────────┼───────────┼───────────┼───────────┤│004│100年7月15日│600,000元│100年7月16日││├──┼────────────┼───────────┼───────────┼───────────┤│005│100年11月15日│300,000元│100年11月16日││├──┼────────────┼───────────┼───────────┼───────────┤│006│100年11月25日│300,000元│100年11月26日││├──┼────────────┼───────────┼───────────┼───────────┤│007│101年8月8日│600,000元│101年8月9日││├──┼────────────┼───────────┼───────────┼───────────┤│008│102年6月7日│1,000,000元│102年6月8日││├──┼────────────┼───────────┼───────────┼───────────┤│009│102年6月20日│1,000,000元│102年6月21日││├──┼────────────┼───────────┼───────────┼───────────┤│010│102年8月7日│2,000,000元│102年8月8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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