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美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萬美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萬美琪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萬美琪因與告訴人 賴冠樺 離婚後關係不睦,即以文字公然侮辱及誹謗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兼衡告訴人所受之難堪與不快之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1782號被告萬美琪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居新竹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美琪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與賴冠樺離婚,萬美琪因心生怨懟,明知Google+網站、Facebook網站均係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竟於104年4月1日20時13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利用網路連線至 賴冠華 所申請「新竹地產走透透,網路購屋資訊交流」Google+網站,以「萬美琪」帳號,在前揭Google+網站上,刊登「有本能劈腿外遇離婚...沒本事養自己兩小孩子」等語,足以毀損賴冠樺之名譽。復於104年5月24日21時40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新竹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居所內,透過網路連線至其所申請之個人Facebook網站,以「萬美琪」帳號,在前揭Facebook網站上,刊登「受夠您的王八蛋傷害小孩子行為...賴冠樺先生...有本能偷吃...真是聽話的奴役...沒辦法您就是一直以來被公認的靠女人咖」等語,足以貶損賴冠樺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賴冠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萬美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冠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網路列印資料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意旨另稱:被告萬美琪在前揭Google+網站,以「萬美琪」名義留言「別在自私自立...忘恩負義...不會感恩的人比將沒福德...從您們的道德操守就大大有問題.
.」等文字,惟發表言論者所為之言論內容是否影射某特定對象,本與聽聞、閱覽該言論者之主觀認知、感受有關,而聽聞、閱覽言論後所生之認知、感受,係因人而異,縱自認遭言論影射之人,認其即為言論所影射之對象,但仍應以社會一般多數人於聽聞、閱覽言論後,是否可將言論內容與特定對象為聯結,始能為客觀之認定。觀以卷附被告留言內容,僅係在表示「自私自利、忘恩負義、不會感恩的人,將沒福德、道德操守有問題」之意,觀其文字內容,被告並未指名道姓,而係說明個人感受,難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此留言受到貶損,自難論以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萬美琪在新竹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居處,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告訴人賴冠樺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留存「王八蛋」、「媽的」、「丟臉」、「表弟」、「幹你娘」、「他媽的」、「沒三小路用」等內容之語音訊息,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復透過Facebook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謝爸爸...好心提醒您...別讓您女兒人才兩失」、「這男人是有名偷吃愛外遇拋棄女人的」、「獨有您家千金...存款多多...任意他使用」、「孩子爸先前劈腿3-4慣例」、「此男外遇2次...從高中至婚前拋棄5-7女生」等個人訊息予告訴人女友 謝時純 之父、母、嫂嫂等情,均是對告訴人、或其女友之父、母、嫂嫂私下相互間之個人對話,僅單方知悉,非對眾人為之,難認有意圖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犯意,核與公然侮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檢察官陳宏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嚴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