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16號原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智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