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湖山春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⑴主任委員改選之會議記錄,如主任委員有更易,應
聲請承受訴訟。⑵本件起訴前催告被告給付管理費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孟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