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所不爭
執,並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附卷可
參,應堪認為有理。被告雖主張其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向本院聲請更生,然查本院尚無裁准更生之紀錄,是自不影
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從而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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