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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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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