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宗淵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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