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號被告 鄭儒謙 具保人 何振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振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何振瑋因被告鄭儒謙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