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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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杰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益耀 代理人 邱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小刊┌───────────────────────────────────────────────────┐│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春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58,585元│DA0000000│101年2月5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