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