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乙○○ 原名 陳宜 .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288號與被上訴人甲○○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
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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