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顏成俊
被   告  吳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黃鈺玲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計程車租賃契約書第24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月28日向原告租用國瑞廠牌、
99年5月出廠、引擎號碼3ZRA520152、車號000-00號營業小
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營業使用,雙方約定均應遵守政
府法定規章及按期繳納租金及各項稅費。嗣被告雖已於99年
10月14日返還系爭車輛,但自99年10月3日起迄今,被告並
未清償積欠之車租新臺幣(下同)11,000元、車損修理費4,
900元及停車費1,420元。原告不得已於100年2月23日通
知被告終止契約,另依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
約金10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17,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計程車租賃契約書、行車執
照、駕駛執照、存證信函、車損交修單、統一發票、停車費
催繳通知單收據聯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車損修理費4,900元
及停車費1,420元。又查兩造約定租金每日為950元,有計
程車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故自原告主張之99年10月3
日起至99年10月13日止共11日之租金應為10,450元,原告主
張以一天車租1,000元計算,實乏其據。本院僅就請求被告
給付10,450元車租之範圍內,予以准許。另按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契約第15條固約定:「本契約承租期限:...新車
須滿貳年,倘若提前解約,乙方(即被告)須賠償甲方(即
原告)車輛折舊費用及違約金共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查
系爭車輛為99年5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按,故於
被告承租時係屬新車,又因被告未依約繳交租金,經原告於
100年2月間終止契約,是以,原告依約自得請求違約金。
然本院審酌原告以營業車租賃為業,且被告於99年10月14日
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原告取回系爭車輛後,仍得再出租予
他人收取租金,原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被告如能
如期支付租金時該租金轉投資之收益等,然目前社會經濟處
於存款低利率之狀況,原告所受損害難謂重大等情,依契約
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為5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則不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積欠車租10,450元、車損修理費用4,900元
、違約金5萬元及停車費1,420元,合計66,770元,扣除押
金1萬元後,尚欠原告56,770元。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56,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
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鈺玲
法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