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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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黃詩雯黃巧涵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昭全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詩雯即黃巧涵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1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對第三人陳境廷(原名 陳思銘 )有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債權,屬清算財團,且本院依職權查調第三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發現其非全無資力,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借款之必要,爰選任陳昭全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1)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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