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債務人 葉嘉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機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姓名及關係,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提出債務人父親 葉樹泉 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遺產申報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稅及相關文件,是否領有商業保險金及金額。債務人是否繼承遺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內自民國105年6月至106年1月間,每月皆有前夫 高閔輝 存入款項新臺幣(下同)10,000元。債務人應說明該款項存入之原因為何?另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前夫自106年2月起始給付未成年長女每月10,000元扶養費,是否為誤載?如屬誤載,應予更正。
7、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18,890元(房屋使用費9,000元,水電瓦斯費1,265元,膳食費6,000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275元,管理費850元,交通費500元,其他1,000元),已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又受扶養人之未成年長女已年滿16歲,於大學畢業後即有謀生能力,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生活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並於未成年長女大學畢業後剔除其扶養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