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7月12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翰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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