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郭威宏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 洪綠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相對人 吳景超 相對人 吳景昌 相對人 吳景堯 相對人 吳景祥 相對人 藍憲佐 相對人 藍巧珍 相對人 藍巧婷 前列吳景超、吳景昌、吳景祥、藍憲佐、藍巧珍、藍巧婷共同兼訴訟代理吳景堯人0樓之6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移調字第56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管安露書記官顏妙芳調解委員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陳冠州律師相對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景堯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將聲請人名下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抵押權人為相對人等之共同被繼承人 吳紹輝 ,存續期間均自民國70年4月17日至71年4月16日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前項土地抵押權設定所涉及之辦理繼承登記、塗銷抵押權登記所衍生之相關稅費及代書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複代理人陳冠州律師相對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景堯調解委員蘇盛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書記官顏妙芳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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