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林寧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6,193,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3,26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