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即原告瑞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