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被告 簡春肇
簡王玉綉 黃惠玲 簡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6,652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