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
吳美津 律師聲請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依序分別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伍拾萬元、肆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因其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並執行羈押,茲其等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分別提出新臺幣六十萬元、五十萬元及四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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