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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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李成在┌───────┬─────────┬────────────┐│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446││├───────┼─────────┼────────────┤│第一審送達郵資│452│原繳390元,補繳62元│├───────┼─────────┼────────────┤│第二審裁判費│20,169│已由相對人繳納│├───────┼─────────┼────────────┤│第二審送達郵資│453│已由相對人繳納│├───────┼─────────┼────────────┤│本件送達郵資│102│預繳102元│├───────┼─────────┼────────────┤│合計│14,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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