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許慧蘭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孫慧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田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元,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玖佰玖拾伍元(計算式:1,990元÷2=995元);又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肆佰 肆拾陸萬零玖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總計為肆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計算式:995元+4萬5,253元=4萬6,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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