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錡清祥 被告 張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訴外人億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勝公司)登記為被告名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億勝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額,原告未亦 陳明其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及億勝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爰依上開規定,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不能核定,而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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