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 孫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