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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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聲請人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象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
110年10月21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95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