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池卡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應為特定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