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9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00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附表所示,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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