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肅清煙毒條例持有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2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80年2月間至81年3、4│81年1月24日││││年月日│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案號│8874號│251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1694號│81年上訴字第2636號││││實│││││││審├────────┼──────────┼──────────┼─────┼─────┤││判決日期│82.9.1│82.1.14│││├─┼────────┼──────────┼──────────┼─────┼─────┤││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2年上訴字第1694號│81年上訴字第263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2.9.1│82.1.14││││││││││├─┴────────┼──────────┼──────────┼─────┼─────┤│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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