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㈡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附表編號2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犯罪日期│95年5月17日│95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15號│年度偵字第221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04號│96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台上字第4339號│96年度上訴字第804號││├────┼────────────┼────────────┤││確定日期│96年8月9日│96年5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或罰金金額或褫奪│,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公權期間│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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