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被告甲○○因搶奪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盜匪│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6年││├──────┼───────────┼───────────┼───────────┤│視為減刑後之│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刑期││││├──────┼───────────┼───────────┼───────────┤│犯罪日期│87年7月18日、87年7月30│87年7月22日、87年8月6│87年7月28日│││日、87年7月30日、87年8│日、87年8月6日、87年8││││月上旬、87年8月8日、87│月7日││││年8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87年偵字第3635、3676、│87年偵字第3635、3676、│87年偵字第3635、3676、│││4047號│4047號│404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28號│88年度上訴字第28號│88年度上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88年8月24日│88年8月24日│88年8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8年度台上字第6574號│88年度台上字第6574號│88年度上訴字第28號││決├────┼───────────┼───────────┼───────────┤││確定日期│88年11月18日│88年11月18日│88年8月24日│├─┴────┼───────────┼───────────┼───────────┤│所犯法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93年1月30日公佈廢止前│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7條│之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不合│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減刑條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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