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