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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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88號
原 告 劉榮文
被 告 莊文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文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文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0,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