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附民原告甲○○○
62歲民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鄧希賢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