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嘉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4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幫助施用及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6年1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