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禾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明文 被告 王薇婷 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為獨資事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是事業與代表人之人格實屬同一,爰逕將起訴狀關於被告之記載更正如前揭當事人欄所列,先此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工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兩造間契約第25條第1款約定,乃合意由承攬標的物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3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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